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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來函

觀業字第10130015961號

 

『導遊人員換領執業證無校正之紀錄者,中華民國

觀光導遊協會應確實查核其最近3年內至少一次執

行導遊業務之相關資料後始得核證』又該相關資料

包括: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業責任保險單等。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

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19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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