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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辯單位:台灣觀光旅遊協會

台灣金牌導遊選拔辦法
一、目的:
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優質旅遊發展為前提,以專業職能為核心,以營造一流的導遊隊伍為目標,選拔一批熱心敬業、誠實守信、業務精湛、服務規範、執業受推崇的優秀導遊人才,著力提升導遊的社會地位,努力營造台灣金牌導遊的“尊重專業、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氛圍,為營建“優質臺灣之美觀光旅遊”作出新的貢獻,期使提昇台灣觀光旅遊的競爭力。
二、候選人條件:
(一)資格:必須執有政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三年以上,年度經過校正或換發新證者。
(二)證別:語言別無限制。
(三)年齡:不拘。
(四)性別:不拘。
(五)品德:最近三年內未曾違反觀光發展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管理規則及未犯有判有期徒刑前科者。
三、選拔辦法:
(一)採公開推薦,由各機關、觀光旅遊相關法人(旅行業及旅遊相關同業)、團體組織,自然人聯誼組織(十人以上推薦附執業證影本)具函推薦外,並透過傳播媒體,籲請社會各界踴躍推薦符合本辦法候選人條件者,將其傑出成就及有關資料詳細填寫在推薦書函,並附品德切結書向本會推薦。
(二)書面資格審查、複審。
(三)導覽實務考試:
1、筆試申論:8 月10 日上午10 時~8 月12 日上午10 時止
由本會於考試日(8 月10 日上午10 時),將以立足臺灣、注重實務,包括臺灣民俗風情、綜合文化知識、導遊業務知識等內容為題,公佈於網站(
www.gotw.org.tw),候選人作答後48 小時內(8 月12 日上午10 時)前,將筆試答案文字不限,以A4 格式繕打列印,WORD 檔儲存於光碟,併同郵寄本會秘書處(以郵戳為憑),「佔總分40%」根據評分成績再行公告第二階段之導覽演示人。
2、導覽演示:99 年9 月15 日星期三(地點另行通知)
由參加導遊自選導覽演示內容要素,包括語言表達、儀容儀表、景點講解、導遊規範、應變能力等五個方面,進行類比講解導覽演示時間不超過10 分鐘,再根據現場抽取的題目作機智問答,外語導遊使用所持證語種講解;再根據現場題目機智即席作答(3 分鐘);導覽演示成績占總分的60%,根據評分成績產生當選人。
3、評分相同時,以導覽演示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四、推薦日期:
即日起至99 年7 月30 日止,以郵戳為憑(海外部份以我國郵戳為準)
五、審查:
由本會秉持公正態度審慎辦理初選,評選委員會辦理「導覽實務考試」評核及決選。
六、評審:
本會邀請政府相關單位首長及社會賢達、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分決定十位金牌導遊當選人;評選委員會可視薦送情形斟酌增減當選人數,另被薦送者如無具體事蹟及足資證明者,名額可從缺。
七、頒獎:
由本會擇期(99 年10 月10 日)舉行頒獎典禮,頒發當選證書及獎勵金或獎座禮品一份。頒發當選證書後,當選人經檢舉或發現查證有違候選人條件要求屬實者,取消當選資格並追回獎勵金或獎座禮品)。
八、表揚:
當選之金牌導遊及其傑出成就事跡,由本會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電視台、報社、電台、網路等)向社會各界介紹加以表揚,同時編纂發行專刊函送觀光旅遊機關、法人團體組織及國內各機關團體,廣為介紹當選人傑出事蹟。
九、附則:
(一)當選者有配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金牌導遊當選人國外參訪聯誼交流之權利與義務。
(二)當選者必須出席當選人公佈記者會、表揚大會(頒獎典禮),未能出席者,本會(主辦單位)有權保留或刪除當選人之頭銜。
(三)候選人必須同意筆試申論資料與導覽演示錄影等智慧產權及肖像權歸屬本會,並同意資料按事實需要得為增、刪、修、改編撰專輯及訓練教材,保留原作者姓名。
(四)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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